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變形鋁及鋁合金的化學成分。
本標準適用于以壓力加工方法生產的鋁及鋁合金加工產品(板、帶、箔、管、棒、型、線和鍛件等)及其所用的鑄錠和壞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干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7999 鋁及鋁合金光電直讀發射光譜分析方法
GB/T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6474變形鋁及鋁合金牌號表示方法
GB/T17432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分析取樣方法
GB/T20975(所有部分)鋁及鋁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27675 鋁及鋁合金復合板、帶、箔材牌號表示方法
YS/T870高純鋁化學分析方法痕量雜質元素含量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3 要求
3.1 化學成分
3.1.1 變形鋁及鋁合金牌號表示方法應符合GB/T16474的規定。變形鋁及鋁合金的化學成分應符合表2表3表A1的規定。表2表3和表A1中極限數值表示應符合表1規定。
3.1.2 復合材料牌號表示方法應符合GB/T27675的規定,其中的鋁合金材料化學成分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3.1.3 食品行業用鋁及鋁合金材料應控制w(Pb+Hg+Cd+Cr+)≤0.01%、w(As)≤0.01%。
3.1.4 電器、電子設備行業用鋁及鋁合金材料應控制w(Pb)≤0.1%、w(Hg)≤0.1%、w(Cd)≤0.01% w(Cr+)≤0.1%。
3.1.5 包裝用鋁及鋁合金材料應控制w(Pb+Hg+Cd+Cr+)≤0.01%。
3.2 取樣
化學成分分析取樣應符合 GB/T 17432的規定。
3.3 成分分析
3.3.1 僅對表2表3、表A.1中“Al”及“其他”欄之外有數值規定的元素進行常規分析。當懷疑非常規分析元素的質量分數超出了本標準的限定值時,生產者應對這些元素進行分析。
3.3.2 表2表3表A1的化學成分分析方法應符合GB/T20975、GB/T7999或YS/T870的規定,“Co”元素含量小于0.005%的牌號或“A1”元素含量不小于99.90%的牌號化學成分仲裁介析應采用YS/T870規定的方法,“O”元素含量仲裁分析也可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其余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應采用GB/T20975規定的方法。
3.3.3 計算表2、表3、表A1中“其他”的“合計”時,求和前各元素分析數值應表示到0.XX%。
3.3.4 表2、表3、表A1中≥99.00%的“Al”元素含量采用計算法確定:
--當“Al”元素含量≥99.00%~99.90%時,用10000%減去所有質量分數不小于0.010%的常規分析元素與懷疑超量的非常規分析的金屬元素的和,求和前各元素數值應表示到0.0X%;
--當“Al”元素含量>99.90%~99.99%時,用100.00%減去所有質量分數不小于0.0010%的常規分析元素與懷疑超量的非常規分析的金屬元素的和,求和前各元素數值要表示到0.0XX%,求和后將總和修約到0.0X%;
--當“Al”元素含量>99.99%時,用100.00%減去所有質量分數不小于0.0010%的常規分析元素與懷疑超量的非常規分析的金屬元素的和,求和前各元素數值要表示到000XX%,求和后將總和修約到0.00X%。
3.3.5 分析數值的判定采用修約比較法,數值修約規則按GB/T8170的有關規定進行,修約數位應與本標準的表2表3表A1規定的極限數位一致。
3.3.6 生產廠應對3.1.3、3.1.4和3.1.5的控制元素進行監控分析,確保控制元素符合要求。
4 其他
4.1 不活躍合金的牌號和化學成分見附錄A。
4.2 四位字符牌號與曾用牌號的對照關系參見附錄B。